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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支票貼現商報消息 房產贈與無公證,法院認定過戶違法,但不應撤銷
  本報訊(記者 沈右榮 實習生 胡映藍)13年前,弟弟將老家舊房贈與姐姐,姐姐到房產部門辦了過戶。如今,房價瘋漲,弟弟後悔了,想要回房產,便狀告武漢市房產局違法辦理過戶。法院審理認為,房產部門辦理過戶行為確屬違法,但信用貸款贈與關係成立,不應撤銷。
  弟弟贈房11年後後當鋪悔了
  1980年9月,新洲seo倉埠街的張某拆除其父輩房產,原基翻建了一幢三間平房。
  1989年,張某及其妻子柳某因工作原因搬離原房屋,張某的姐姐張萍(化名)入住該房屋。後張萍分兩次支付給張某2.2萬元(雙方對該款項性質有支票借款爭議,一方稱屬前期租金,一方稱是購房款)。
  2000年5月27日,張某、柳某向張萍出具“捐贈書”一份,載明“自該捐贈書簽字之日起,該房屋歸胞姐張萍所有,同意辦理房產過戶給張萍”,並將該房屋房產證交給張萍。
  2001年10月8日,張萍向新洲房產局(武漢市房產局派出機構)申請換證,並提交了該房屋的房產證、戶口簿複印件,張某、柳某出具捐贈書和申請表等相關資料。次年1月10日,新洲房產局為張萍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。
  2011年,張某、柳某見房價持續上漲,後悔將倉埠街的房子贈與姐姐,隨後與張萍因該房屋發生糾紛,並起訴至法院。法院審理認為房產部門違法辦理過戶,要求撤銷張萍取得的房產證。
  法院認定房屋贈與關係成立
  新洲法院先就房屋贈與關係進行審判,確認了房屋贈與關係成立。
  法院認為,涉案房屋的轉移登記行為基於民事贈與行為。根據司法部、建設部《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》第三條規定,“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,應當持房產所有權人的‘贈與公證書’和本人‘接受贈與公證書’或者持雙方共同辦理的‘ 贈與合同公證書’以及房產證、契證,到房產部門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”。
  本案中,房產部門未要求張萍提供贈與公證書,也未要求張某、柳某共同到場或者提供其出具的授權委托書,房產局為張萍辦理的房屋轉移登記、核發的房產權,其行政登記程序違法。
  雖然房產過戶違法,但張萍已依據捐贈書,與張某、柳某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贈與關係,經法院民事判決確認,房產過戶行為未侵犯張某、柳某的權益。法院認為,綜合房屋贈與法律關係、行政程序便民效率原則等因素,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不應予以撤銷。  (原標題:贈房11年後反悔 弟弟告姐姐索要房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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